檢驗檢查--受檢者須知
發(fā)布時間:2024-06-05 人氣:0
受檢者須知
根據(jù)國務院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》文件規(guī)定,進行放射檢查時,檢者及陪伴人員應遵守以下規(guī)定:
1.請在病例詳實填寫聯(lián)系電話和住址,以便及時與您取得聯(lián)系。
2.下列情況者必須于檢查前告知工作人員:(1)有藥物過敏史,心、肝、腎功能不良,甲狀腺功能亢進及手術史者;(2)已懷孕或有可能懷孕者。
3.檢查前請務必將檢查部位的所有金屬飾物及膏藥等物取下,以免影響檢查的準確性。
4.檢查過程中請勿移動身體,并配合醫(yī)生的口令做好相應動作。
5.嬰幼兒、孕婦(尤其懷孕初期三個月內(nèi))以及有生育能力者放射檢查時,采取以“拍片為主”的原則,盡量采取必要的防護。
6.孕婦及準備受孕的婦女能用其他檢查手段者,應避免做放射檢查。
7.為了您的身體健康,在進行放射檢查時,請您自覺帶上受檢者防護用品。
8.對受檢者非頭照部位要配合醫(yī)務人員穿戴好防護用品。
9.在透視及拍片時,其他人員勿停留在放射檢查室內(nèi),避免受到不必要的照射。
10.陪伴人員要扶持受檢者時,也應穿戴好防護用品,以免受照。
11.機房門外的警示燈亮時,請勿進入機房內(nèi),以免受到不必要的照射。